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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3〕5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3〕58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3-04-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3-04-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贴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自治区2012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为70元。

二、丧葬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各地可按照70元/月的标准计发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贴。其中,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的县(市、区)可以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发放丧葬补贴。丧葬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三、申报审核程序

参保人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或社区进行申报,经乡镇或街道社区审核,报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贴费,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认真审核,对延领养老金待遇的,在发放丧葬补贴时予以冲减,不足冲减的部分应予以追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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