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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2〕1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支付标准,失业保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2〕104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4-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2-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2〕55号)精神,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85元调整为71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调整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调整为62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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