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2〕55号)精神,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85元调整为71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调整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调整为62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银川-失业保险
银川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