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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2〕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2〕47号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3-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我区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人员)。

  二、调整时间:2012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予以适当倾斜。

  (一)普调

  1.每人每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2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月调增基本养老金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增;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增。

  (二)特调

  1.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00 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调增70元。

  2.经调整后养老金低于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增到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提高我区高龄补贴标准

  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60元提高到80元;年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由80元提高到11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14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保局负责将执行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3月15日前将调增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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