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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18〕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18〕186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8-1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7-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我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政策适用于国家确定的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

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护航行动”稳岗补贴标准。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条件,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五、做好国家、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知晓政策规定。

六、做好享受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按月单独报送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同失业保险统计报表一致。

七、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公示等工作,确保享受政策的用人单位、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安全、规范。

自治区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补贴资金的作用,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本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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