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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21〕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21〕209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1-11-1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11-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有关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 2021〕69号,见附件),各盟市应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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