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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劳社办字〔2007〕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内劳社办字〔2007〕270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12-1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暖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统筹地区取暖期为6个月的,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2元提高到480元,统筹地区取暖期为7个月的提高到560元。

二、取暖补贴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取暖期间每人每月发放80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新提高的取暖补贴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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