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沈住公发〔2007〕32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沈住公发〔2007〕32号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7-12-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一、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二、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沈阳-住房公积金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