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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20〕16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辽住建〔2020〕16号
  • 发文单位: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发文日期: 2020-04-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5%-12%的比例区间,申请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比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五、合理提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用于缓解支付房租资金压力。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辽中、新民、法库、康平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六、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实行网上诚信申报备案制。申请缓缴时,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

七、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八、本政策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沈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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