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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2021〕13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辽人社〔2021〕13号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1-09-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辽宁省
  • 生效日期: 2021-1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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