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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15〕10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最低工资##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15〕102号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5-11-3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15-12-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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