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吉政函〔2003〕78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劳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3〕78号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08-29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03-09-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