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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2015〕1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养老金##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15〕17号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4-0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含)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搞好资金调度,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4.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8日

  附件4

  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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