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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字〔2013〕24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养老金##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3〕24号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3-04-2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按普遍调整、高龄人员特殊调整后,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高工,再给予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350元。企业退休高工倾斜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高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必须按要求在2013年5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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