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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办〔2017〕6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工伤待遇##B类【省级】政策## 工伤保险#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吉人社办〔2017〕62号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9-2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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