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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发〔2020〕5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就业失业服务事项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51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琼人社发〔2020〕51号
  •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21-02-0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20-03-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3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2020〕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失业服务事项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推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全省通办。申请人不受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等限制,可以在省内任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以上业务,全面实现就近办、异地办、随时办、网上办、跨市县通办。同时,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版本证书发放量。

二、大力精简申办材料

充分运用部门间联网数据,查询确定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精简办事材料,加快推进全省通办。

(一)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参保记录确定就业状态,不再提供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等其他证明材料。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联网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民办非企业登记信息,确定就业状态,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就业登记,由申请人填写灵活就业工种、地点等相关信息,并承诺情况属实即可办理,不再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二)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各类劳动者,申办时承诺失业状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询社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信息、民办非企业登记信息审核,不再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从用人单位失业(失业前正常参加社保)的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询参保情况确定其失业状态,不再提供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聘合同书)。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询工商登记和民办非企业登记信息确定停业情况,不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中止灵活就业的,由本人申请,填写中止灵活就业的工种、时间、地点等,承诺申请内容真实性,不再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

三、规范就业创业证发放

根据《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就业创业证》发放的对象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劳动者通过全省任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或网上申办途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机构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我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并发放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证书后应在扉页盖章。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就业创业证》损毁、遗失的,持有人可就近申请补办,无需再回到原发放机构补办。

 四、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

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加盖电子印章的证书可作为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电子证书网上可查询,劳动者、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均可以通过手机APP和互联网随时登录、随时查验。

五、工作要求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牵头做好全省通办的业务系统建设,调整系统经办程序和经办权限,指导市县就业部门开展全省通办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本地区工作安排部署。委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经办业务的市县,由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就业服务中心)部署经办系统,抓好业务培训。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处  联系方式:6520086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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