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规定的调整标准执行(文件附后)。
三、资金渠道
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标准享受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