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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2〕35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生活补助#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厅通〔2012〕35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8-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一)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其他离休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510元。

  (三)离休人员遗属系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二、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享受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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