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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2〕236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公(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厅通〔2012〕236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7-2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发生事故伤害但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按黔人福【1989】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为工伤后,其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按照原事业单位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这部分事业单位公(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事业单位公(工)伤人员伤残抚恤金待遇,在国家和省出台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政策规定之前,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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