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黔人社厅发〔2012〕11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死亡一次性救济金#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厅发〔2012〕11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3-0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1-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民发[2011]48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发放一次性补助费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维持原开支渠道不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贵阳-工伤

贵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贵阳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