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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发〔2012〕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厅发〔2012〕9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2-01-0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一)配偶41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38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二、资金渠道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从2012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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