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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2-01-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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