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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1〕44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11〕443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10-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1-10-2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中“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规定,现将具体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招用的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为招用的项目所在县的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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