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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5〕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5〕13号##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15〕13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5-04-1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元)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140013.5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121011.5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108510.5各县级市
四类10009.5各县、自治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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