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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3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5〕3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3-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5-02-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自治区现行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标准执行,从2011年7月1日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没有用人单位而以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含企业离休干部和已按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不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支付被供养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继续按原标准计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但发放标准封定在2014年12月31日止,今后不再作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三、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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