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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3〕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前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3〕36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3-06-2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3-06-2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全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问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

二、退休费的确定

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其退休(退职)费不变,不再按机关工资制度重新进行计算和调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退职)费标准时,按其退休(退职)时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已按行政职务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职务)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的行政职务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二)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已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相同技术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2013年6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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