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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办函〔2012〕83##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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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轮换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崇人社报〔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3〕计劳业字7号)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国家和自治区对此并未制定有关新的政策,在计算参保人员连续工龄时,请你局仍继续按照〔73〕计劳业字7号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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