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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办函〔201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轮换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桂人社办函〔2012〕83##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办函〔2012〕83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6-1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2-06-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轮换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崇人社报〔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3〕计劳业字7号)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国家和自治区对此并未制定有关新的政策,在计算参保人员连续工龄时,请你局仍继续按照〔73〕计劳业字7号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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