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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2〕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2〕33##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2〕33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5-12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2-05-1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3号)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中“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增加机关离休人员的各项补贴时,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的退休人员)均按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增加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上述同渠道解决”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下同),可参照《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即省部级以上在一类区为220元,二类区为360元;厅局级在一类区为190元,二类区为300元;县处级在一类区为160元,二类区为260元;乡科级或技师以上在一类区为130元,二类区为225元;科员以下或高级工以下在一类区为110元,二类区为195元。发放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台调整机关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政策规定时,企业离休人员均参照机关同级同类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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