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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函〔2015〕50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15401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厦人社函〔2015〕50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3-3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15-03-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科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厦门市流动人口治理的对策建议》(第20154014号)提案收悉,其中“尽快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缩小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户籍人口的差距”属我局职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及省、市工作部署,市发改委正牵头开展积分落户政策的调研工作。我局将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学习借鉴深圳、广州等城市的创新做法,重点考虑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针对外来员工制定宽严有度的积分落户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既促进有能力在厦门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又为我市经济发展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人口布局。目前市人社局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和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可及时准确地查询个人社保缴纳和就业登记信息,为积分落户政策的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二、关于“缩小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户籍人口的差距”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提高外来员工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其与户籍人口的差距。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主要体现在针对外来员工的医保政策不断完善、待遇不断提高、门槛进一步降低。一是外来员工的缴费比例比本市城镇职工低,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按4%、2%的比例缴交;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标准缴费,享受与本市城镇职工同样的医保待遇。二是我们鼓励外来员工连续参保,因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是根据连续参保时间确定的。连续参保2年以上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同本市城镇职工一样为10万元。三是降低门槛,扩大外来员工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原规定连续参保达到5年的外来员工才能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2010年调整为连续参保2年以上的,就能够与本市城镇职工一样获得患大病后大额医疗费的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40万元。在养老退休方面,1999年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7月1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施行,对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外来员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该办法完全按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续缴办法,允许外来员工继续按月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降低了享受退休待遇的门槛。该办法使外来员工在厦参保15年后能享受到养老金,并顺利与国务院转移接续办法接轨,增强了对外来员工的吸引力,较好地保障了外来员工权益。

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李钦辉(局长)

联系人:吴目国(劳动关系处处长)

联系电话:0592-5086019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市发改委(1份)。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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