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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8〕502号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川劳社函〔2008〕502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10-2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08-10-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特殊工时审批事项,你局可委托县(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县(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用人单位,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也可一并由你局委托所在县(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仍由市(州)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受委托的县(区、市)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我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等规定,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严格审批,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你局要加强对县(区、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要严肃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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