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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险〔1999〕328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劳险[1999]328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鄂劳险〔1999〕328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1999-10-1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1999-10-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近来,各地及企业不断反映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父、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者或者残疾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子女虽超过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
  5.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无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二、独生子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以后虽符合供养条件的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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