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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办〔1999〕248号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鄂劳办[1999]248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鄂劳办〔1999〕248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9-08-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1999-08-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23号的规定,现就城镇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费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城镇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费用于救助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中连续六个月以上,本人及其家庭人均收入均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

当前主要是纳入“三三制”范围的国有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老职工里的特困群体。

二、标准和时限

城镇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费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生活补助费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本人生活补助费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职工本人实际收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企业职工实发平均工资乘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该项资金发放以月为单位计算,发放时限为一个季度,确需延续发放的,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三、申报审核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所在企业会同职工家庭所在居民委员会审核;

3.企业将审核的特困职工名单张榜公布;

4.公布无异议后,企业填写《城镇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登记表》,与《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认定表》、企业困难情况书面报告一并送主管部门确认;

5.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劳动部门审定。

企业审核认定特困职工,应当有工会组织参加。

四、资金的发放

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劳动部门将资金划拨到企业开设的工资预留户帐户上。

其中职工生活补助费,由企业发给特困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由企业负责按规定代特困职工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设立工资预留户,按《关于困难企业开设工资预留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1998]92号办理。

五、资金列支渠道

城镇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助费从帮困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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