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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险〔1993〕128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鄂劳险[1993]248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鄂劳险〔1993〕128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1994-01-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199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现就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实行了养老保险的临时工,都应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起步时可暂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2%执行,以后随着工资增长逐步提高缴纳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并与该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并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整个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应并入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记入劳动部门统一印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只作为退休时计发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统一规定,做到按人建卡、建册,按要求记载企业和个人缴费情况,实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六、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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