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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险〔1994〕2号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劳险[1994]2号##B类【省级】政策## 养老金#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鄂劳险〔1994〕2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3-12-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199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行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使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3]27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 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同企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金额挂钩。

(三)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同本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当挂钩,职工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年起,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对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调整,待遇不宜过多增加。

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五)试点地区基本养老金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现行待遇总水平的2%,已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开支。

二、改革试点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试点工作一定要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各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要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面积推行;要搞好宣传动员,把政策交给群众,统一广大职工的认识,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进行认真的测算和论证,制定方案,先摸拟运转,完善办法后再实际运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改革作为当前劳动部门的重要任务,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注意总结经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大中城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送省劳动厅审核,报经劳动部审查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县(市)的试点方案,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劳动部备案。

三、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及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1. 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2. 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三)缴费不满十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四、对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这项改革是对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改革,职工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二)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仍执行原办法,但其基本养老金,应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本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从新办法实施后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三)改革前已按国家规定的绝对金额发放和国发[1992]29号文件所定比例计发的法定补贴可予照发。

今后若遇国家规定增加离退休人员补贴,其补贴金额高于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增加的差额部分,可以照发。

(四)职工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时,奖励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

(六)为统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七)为避免分配不公,对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暂不列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列入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对超额部份,所在单位可另为其职工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

(八)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

把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由劳动部统一印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职工有权定期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记载情况。

五、本《试行意见》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本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5%(或20%)

缴费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实际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式中:

S--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本省社会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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