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北省职工工伤定性发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职工工伤定性发证暂行办法
《工伤证》是受伤害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
(一) 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依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已构成劳动关系,或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 受伤害时是在生产劳动(工作)时间,在工厂(矿)区域或施工作业场所,或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必到之处;
(三) 受伤害的原因与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或施工作业场所等不安全因素,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一) 与用人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没有构成劳动关系的企业外人员,如爆炸、倒塌、火灾等事故中受伤害的居民、行人、实习学生等;
(二) 受伤害人在生产(工作)区域,生产(工作)时间之内因脑溢血、心脏病等疾病而瘁死或因病形成后遗症的;
(三) 在生产(工作)区域,施工作业现场以外,完成用人单位工作的任务过程中,办私事、干私活,从事与职务、生产(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中发生伤害的。
(一) 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规定;
(二) 在急性中毒事故中,由于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使肌体发生病变,导致永久性失能的;
(三) 因工伤害由轻伤转变为重伤的。
这类人员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按民事伤害处理,因工(公)参观、实习在工伤事故中受重伤的其他职工,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证》。
(一)《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及有关部门的结案批件,或备案材料等;
(二)《职工因工重伤鉴定和办理工伤证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
(三)受伤害人员原始病历和受伤后第一次医疗诊断书;
(四) 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卫生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书;
(五) 补办《工伤证》时,应同时报送证明工伤的其他证据、文件材料等。
(一) 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职工的《工伤证》,由省劳动厅或省劳动厅委托的地、市、州劳动部门办理。
(二) 地、市、州属单位职工的《工伤证》,由地、市、州劳动部门办理。
(三) 县(包括县级市)及县以下单位职工的《工伤证》,由县级劳动部门办理。
(四) 无主管部门单位职工的《工伤证》,由参与事故调查或批准结案(或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
(五) 到异地施工作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证》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将工伤证明资料交事故发生单位住所地的劳动部门办理。
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担,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争议属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可由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各地、市、州劳动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宜昌-工伤保险
宜昌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