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决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保证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对于已经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托欠或减发。
对暂时确实无力缴费的企业,要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仍应保证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缓缴期满,企业仍不能缴费的,经社会保险机构严格审核,可批准延续缓激期。
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在批准的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按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三、对超过批准延续缓缴期,仍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向当地政府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帮助,并建议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必要的补贴。
四、对长期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占应缴纳金额的比例发放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机构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离退休人员,同时还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企业缓缴期满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并按不低于当年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缴纳利息。
对于未办理缓缴手续而欠缴的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六、要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1997年度基本养老金收入预算原则上按比上年度增加10—15%左右的幅度核定。
要继续采取各种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
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保证基金总量完成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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