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与《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施行的《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用人单位:
一 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租赁企业;
五联营企业;
六外商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港、澳、台胞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七中央、外省市及部队在鄂企业;
八私营企业;
九其他企业。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劳动者是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学徒工、熟练工和大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
二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人员;
三内部退养人员;
四停薪留职人员;
五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八条、周、日工作时间,是根据每周五天工作制确定的。
1997年5月1日前,仍施行五天半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月法定工作天数可仍按23.5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可仍按44小时计算。
四、《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指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各种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企业自行设立的津贴项目,具体扣除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暂行规定》第十条经三款所指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丧葬扶恤救济费;
三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托儿补助费;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
六冬季取暖费;
七女职工卫生费;
八医疗费等。
劳动保护费用,是指职工从用人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防暑降温费等。
六、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从批准执行之次月起,每月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劳险[1995]35号所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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