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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6〕6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 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6〕64号
  •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4-1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16-04-1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规定,现将《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2日  

关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一、2015年11月1日前已开工,在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出台后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其工伤保险费和有效保期应如何确定?

答:应缴工伤保险费=该建筑项目日均保费额×剩余施工时间。其中,日均保费额=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费率0.1%/工期。同时,将剩余施工时间作为有效保期,从缴费次日起作为保险开始时间。

二、2015年11月1日及以后开工,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的建筑项目,补参保时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有效保期如何确定?

答:补参保时应全额计缴工伤保险费(即: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费率0.1%”予以确定),有效保期从缴费次日起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的工期时间进行顺延。

三、对申请延长有效保期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答:应作保费追加,追加的应缴工伤保险费按日均保费额乘以延长施工时间进行确定。

四、部分直接发包的建筑项目,只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没有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要求的《中标确认书》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如何审核认定其参保资格?

答:对此类情况,须凭住建部门盖章确认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或《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即可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不需住建部门确认的工程项目,须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造价和工期进行确认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五、渝人社发〔2015〕197号文件规定: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属于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在实际执行中如何界定?

答:属建筑项目参保成员单位中任一单位的职工,且已随该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再随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属于建筑项目参保成员单位的职工,已随该建筑项目参保成员单位之外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又与该建筑项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在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多个建筑项目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同时在多个建筑项目参保。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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