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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3〕13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的通知

# 职工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3〕137号
  • 发文单位: 重庆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3-06-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13-06-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规定,现将《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5日  


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政策解答(一)

一、哪些情况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因自动离职、被开除或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哪些情况离开我市城镇企业的人员,可以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原用人单位为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或被除名而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可不可以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可以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六、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后,新增养老待遇如何发放?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退休人员本人退休当时的待遇计算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养老待遇;然后,与退休人员本人退休当时的养老金进行比较,其新增养老待遇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答:按照渝府发〔2008〕25号和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渝府发〔2008〕26号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以及渝人社发〔2010〕182号参加“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处理意见》规定,按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九、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

答: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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