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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3〕10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3〕107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3-05-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13-04-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精神病人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病住院费用单病种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人员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62元/日、二级76元/日、三级125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69元/日。其中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本部的标准按医科大学属医院执行。

二、将参保人员请假期间药物费用调整为18元/日·人。

三、将参保人员单次住院每人首月增加费用调整为700元(住院天数≥20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400元)。

四、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城镇职工医保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均实行单病种管理,并按以上标准结算。

五、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5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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