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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09〕10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09〕109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09-08-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大额医疗住院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 40 万元调整为50 万元。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从 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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