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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2〕144号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丧葬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渝人发〔2002〕144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02-09-0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2-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 元调整为 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

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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