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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6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适用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0〕166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09-1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10-09-13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最近,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公布了我市2009年平均工资情况,其中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965元,并明确原“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改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且口径一致。经研究,现就我市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适用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适用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执行。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2010年全年执行2008年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6985元,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财政补助的退休参保人员,在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以2008年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6985元作为缴费基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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