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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劳社办发〔2001〕72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出境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1〕72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1-03-2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1-03-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发后,不少企业和职工就出境探亲问题来函来电咨询,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请按此意见执行。

   一、探亲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境外及我国台、港、澳地区人员结为合法夫妻且符合《实施细则》的中方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探望定居境外父母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探亲假期

   (一)符合《实施细则》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70天);已婚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父母亲的假期,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5天;未婚职工出境探望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5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及时向批准单位说明原因,出据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后,逾期的时间由单位按照事假规定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一)经批准享受出境探亲假职工在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的本人工资照发。

   (二)企业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在国(境)内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在国(境)外部分全部自理。

   (三)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境外定居父母的,凡两年合并使用的,也只能按前款的规定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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