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0-09-1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0-09-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九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