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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劳社发〔2006〕7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离退休人员##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渝劳社发〔2006〕7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重庆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06-02-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5-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不平衡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渝委办〔1999〕9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渝人办〔2005〕139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2005年10月1日(含,下同)在册的企业离休干部(含“森工“离休人员,下同)和按规定已达到离休年龄的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5年10月1日起,增加离休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2005年10月1日在册的离休干部,从2005年10月1日起增加离休费。

(三)2005年10月1日在册的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从2005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标准

(一)企业离休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标准见附件1),每月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

(二)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2005年10月1日在册的离休干部,按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离休费。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仍执行事业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如既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此次增加离休费可就高不就低(含比照享受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增加离休费的离休干部)。

(三)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退休时职务(含相当职务)为副处级及其以上的,按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三、 审批程序

(一) 企业(含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在渝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由企业填写《重庆市2005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报批表》(附件3)、《重庆市2005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花名册》(附件4),报同级老干部局审批(中央在渝、原行业统筹在渝企业报市老干部局审批)。经批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按规定兑现。

企业按附件4填写《重庆市2005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情况表》(附件5),存入相关人员个人档案。

(二)企业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重庆市2005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报批表》(附件6)、《重庆市2005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花名册》(附件7)后,将附件6、7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兑现。

企业按附件7填写《重庆市2005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情况表》(附件8),存入相关人员个人档案。

(三)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按上述程序完成。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将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情况进行汇总,将附件3、6汇总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含原行业统筹单位)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相关政策

本次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和其死亡后一次性救济金基数;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入其死亡后一次性救济金基数。

五、经费渠道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次增加离休费和基本养老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

1.职务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略)

2.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3.重庆市2005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报批表(略)

4.重庆市2005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花名册(略)

5.重庆市2005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情况表(略)

6.重庆市2005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桥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报批表(略)

7.重庆市2005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略)

8.重庆市2005年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情况表(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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