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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劳社发〔2008〕52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职工及改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渝劳社发〔2008〕52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
  • 发文日期: 2008-10-1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8-10-1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现将调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职工和改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统称“调入企业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调入企业职工,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8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9号)的相关规定计算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职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标准调整为: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补贴三项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津补贴三项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津补贴两项之和;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四项之和。

二、2008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职工,仍应按照渝劳社发〔2002〕58号、渝劳社发〔2002〕59号的规定,计算其本人一次性应补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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