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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劳社办发〔2001〕22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军人#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1〕220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1-10-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1-10-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对曾经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在办理退休时,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待遇问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的复原、转业军人回地方在企业退休时,可参照地方职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和《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执行,即: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时符合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增发5%、10%退休费的人员(含曾在四川省甘孜、阿坝州工作的人员),以渝府发﹝2000﹞48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对应增发3%、6%的基本养老金。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退休,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从2001年10月1日起,由基本养老金发放单位改按上述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2001年10月1日以前的待遇不再补发。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要求享受该项待遇时,应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该同志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经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与档案原始记载一致并符合条件的,方可按照本规定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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