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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19〕7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北京#

阅读量:28

  •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9〕7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7-0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018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用于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按照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855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565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713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6%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6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基数下限为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565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713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82.7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7786元,下限为5557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53.82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4.84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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