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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7〕6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7〕67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7〕67号
  • 发文单位: 北京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4-07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7-04-0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保障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五、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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