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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1〕2号 北京市管公积金 确定北京市2011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1〕2号
  • 发文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1-02-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1-02-1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的规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160元。根据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12元。

请各单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的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附件:《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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